第二十一类
[注释] 本类主要包括家庭及厨房用小件手工操作器具以及 洗室用具、玻璃器皿和瓷器 。 尤其包括: 家庭及厨房用具及容器,如:桶,用铁、铝、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大盆,以及 小型手工操 作的切碎机、研磨机、压榨机等;非贵重金属所制的熄烛器; 电梳; 电牙刷; 菜盘托和长颈大肚玻璃瓶托(餐具)。 尤其不包括: 某些玻璃制品、瓷器和陶器(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); 清扫用品、肥皂等(第三类); 小型电切碎机、电研磨机、电压榨机等(第七类); 剃刀及剪毛器、理发推子、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工具(第八类); 电烹调器具(第十一类); 梳妆镜(第二十类)。